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潍坊频道>内容详情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2-03-11 17:25:5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类经营者: 

针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请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煤炭、成品油、液化气等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