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等开展经营。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黑窝点”“黑气贩”和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不按许可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向“黑气贩”提供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二、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厉打击“黑气瓶”和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年限气瓶等非法充装行为。
三、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活动的,应当使用危化品运输车辆或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小黄车”,配送人员持证上岗。严厉打击无证配送液化石油气、倒灌液化石油气等违法配送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
四、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使用合格灶具、调压器、软管等燃气具及配件,规范安全用气操作。严厉查处餐饮经营单位在公共用餐区域等场所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气液两相瓶、不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阀等不合格器具,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危险用气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燃气具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鼓励广大居民对非法经营、储存、配送及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向各级城市管理(住建)、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对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