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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潍坊市人防介绍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政策有关情况

2024-05-15 17:48:5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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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徐宪玉潍坊报道:5月14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潍坊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政策新闻发布会,现场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潍坊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落实“四个纳入”的具体措施

潍坊市国动办认真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持续优化人防领域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积极主动对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将人防审批全过程融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总流程,人防建设审批所有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专区,参建单位无需额外增加办理材料和工作时限即可完成相关事项,实现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人防建设纳入规划条件。与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的通知》(潍审建发〔2021〕10号),将人防建设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在规划许可阶段,同步落实人防建设义务,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人防主管部门参与规划方案联审,同步完成人防建设审批或易地建设审批,减少了申请事项数量和环节,避免了建设单位需再次办理人防审批的不便。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与行政审批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将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合并办理的通知》(潍审建发〔2021〕5号),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单位根据申请内容,同步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不再单独申请办理人防质监手续,办理结果同步推送到人防主管部门,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主动到现场开展工作,极大便利了企业,减轻了企业负担。

人防工程竣工测绘纳入规划核实测绘。与规划、住建、审批等部门联合出台《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潍自然资字〔2019〕117号),落实省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办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推进将人防工程竣工测绘纳入“多测合一”改革,项目竣工进行规划核实时,由同一个测绘机构对规划内容进行测绘,包括人防建设内容,一次测绘,成果共享,依据测绘成果核实人防建设义务完成情况。无需开展现场核实,实现了 “多测合一”。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与市住建部门联合出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潍建建字〔2021〕38号),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现建设单位一次跑腿,即可完成建设项目涉及的4个方面的竣工验收,同步完成建设同步备案,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为企业提供最大程度便利。

什么样的建筑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潍坊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需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潍政发〔2021〕2号)。文件明确规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对文件未予明确规定的建筑类别,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进行界定。

潍坊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根据《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潍政发〔2021〕2号)第九条 潍坊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含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潍坊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潍坊市临朐县、昌乐县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确定战时用途。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什么样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国动办发〔2023〕8号),对法律法规与规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进行规范,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建设项目合计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5.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6.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7.工业建设项目(重要目标除外)经论证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没有普通地下室建设内容的;

8.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是如何界定的

全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开发商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设施,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对人防地下室拥有平时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不能买卖),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满20年可以续签,不能一次签订70年。合同的履约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在此过程中,人防部门会履行对人防设备设施防护功能的监管职责。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