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告及营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含有宣称“风水大师”“上风上水”“宝地豪宅”“风水宝地”“龙脉之上”等风水、占卜封建迷信内容; 对项目情况进行的介绍、说明、宣传、渲染,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炒作“炫富”,制造“房产焦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及营销宣传: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及营销宣传,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四、房地产项目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预售广告。
1.不得以“认筹”“认购”“内购”“团购”“排号”“启动”等名义或以收取“意向金”“预订款”“认筹款”“交1万抵5万”方式以及申领“优惠卡”“贵宾卡”等变相发布预售广告及营销宣传;
2.对房地产项目的介绍信息不得含有房型图、房型面积、价格、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含有“投资首选”“一铺富三代”“升值旺铺”“即买即赚”“坐享红利”“XX年返租”“售后包租”等宣传内容。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含有“驾车XX分钟可达,步行XX分钟可达”“项目距高铁站XX分钟”“距市中心XX分钟”“XX学校XX分钟路程”等宣传内容。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如:含有“首付XX万元起”“6XXX元/㎡起”等不规范价格表示的宣传内容。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规划中”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建设中”,严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七、不得采取下列及其他方式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功能用途:
1.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用途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擅自改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购房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使用“定居”“安家”等用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购房者误认为是住宅用房。
八、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项目规划的公共区域、共有设施以及房产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1.不得将项目规划中的公共绿地、公共区域、共有设施以“赠送”“无偿使用”“买一楼送花园”等名义进行宣传,含有误导购房者认为享有公共部位所有权的内容;
2.不得以“可利用空间”等名义宣称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使用“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进行宣传,含有误导购房者实施违法建设的内容。
九、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明示所优惠的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限制性表示;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十一、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如:含有直接或间接宣称购房上户口、购房入读某某中学、某某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宣传内容。
十二、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严禁使用“网络图片”做虚假宣传。
十三、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必须显著、清晰表示,所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应当显著清晰;
2.不得使用“某某最具实力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XX强”“日销XX亿”等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宣传用语;
3.不得虚构“仅剩X席”“最后X套”“仅此一套”做误导宣传,以“售罄”方式虚构房源信息但实际仍有房可售。
十五、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营销宣传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自觉强化广告及营销宣传的审查自律,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规范广告宣传营销活动。
自通告发布后,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15日内对已经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进行整改规范,严格依法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巡查监管,对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及营销宣传内容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惩处,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反映。